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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照費:每件二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一千五百元。 二、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三、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四、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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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