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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 第3條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第3條
廣告內容有違反本法
第二十一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廣告審查包括內容、聲音、畫面、文字、旁白與播送時段。
第4條
廣告之聲音、畫面不得有足以傷害公眾聽、視覺之情形。
第5條
廣告之文字、旁白應力求淨化,避免粗俗不雅之文詞。
第6條
廣告之許可,得視其內容,限制播送之時段。
第7條
播送電臺或廣告製作業者,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準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審。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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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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