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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第6條

廣告之許可,得視其內容,限制播送之時段。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廣告審查包括內容、聲音、畫面、文字、旁白與播送時段。第3條廣告內容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第4條廣告之聲音、畫面不得有足以傷害公眾聽、視覺之情形。第5條廣告之文字、旁白應力求淨化,避免粗俗不雅之文詞。第7條播送電臺或廣告製作業者,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準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審。第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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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