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 第7條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第7條

播送電臺或廣告製作業者,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準用本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審。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