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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14條

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停播時間,除不可抗力外,逾三個月者,其電波頻率,由交通部收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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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