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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8條

第二條第三條所定最近二年之計算,自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當日之前一日往前依曆計算。但其往前計算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生效日止,未滿二年者,以計算至生效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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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