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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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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14條
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時,應先查明申請人所執定期測量通知書,測量後應 由申請人當場認定,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其申請人不簽名或蓋章者, 測量人員應在測量圖上註明其原因,簽報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註銷結案, 並由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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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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