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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15條

地政事務所受理建物測量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 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其為司法機關囑託並定有期限辦 竣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前項司法機關囑託辦理建物測量,其所定期限短於十五日者,應加倍計徵 測量費。但檢察機關依據國家刑罰權經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測量案件 ,免納測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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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