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物測量辦法 › 第16條

建物測量辦法 第16條

司法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 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建物測量時,應由司法機關派員定期會同地政事 務所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司法機關指定人員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建物測量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