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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 第17條
建物測量辦法 第17條
建物測量圖之調製應依左列規定: 一、依據地籍圖調製建物測量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之適當範圍內之經界 線及圖根點,精密移繪於圖紙上,移繪時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 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二、建物測量圖調製後,應核對地籍圖、原有測量圖後,始得辦理測量。 三、建物測量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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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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