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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28條

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 用部分,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地政事務所 於測量完竣後,應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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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