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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29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未能測繪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者,得視 各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單獨或合併勘測,另編建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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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