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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30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頂突出物等,依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 ,並已編列門牌者,得視同區分所有建物,予以單獨測量,編列建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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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