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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31條

一棟建物跨越兩個以上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所屬 之地政事務所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在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兩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座落較 廣地段編其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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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