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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32條

左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 為特別建物: 一、公有公用之建物。 二、地方自治團體建物。 三、學校。 四、工廠倉庫。 五、祠廟寺院教堂。 六、名勝史蹟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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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