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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33條

建物以小段或段為單位,依申請先後,逐棟編列建號。特別建物併編一個 建號,其各棟建物,每棟加編棟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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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