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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34條

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編 門牌號,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同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 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為之。建物為共有者申請分割時,應檢附協議書註 明其取得建物之權利範圍。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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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