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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35條

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 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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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