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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36條

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構造相同、供同一使用 之建物為限。 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建物申請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 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同合併位置圖說、權利證明文件。設定 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時,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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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