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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37條

建物合併,應先辦建物勘查。 建物合併,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刪除不得再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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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