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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第2條

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應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相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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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