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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第3條

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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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