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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檢覈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畢業證書、聘書 、教育部發給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建 築學科證明書。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教授 、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年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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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