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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41條

建築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之;特別優異者,層報內政部獎勵之: 一、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 三、對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者。 四、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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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