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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建築師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從事 第二條規定之工作者,應由新雇主檢附下列文件,會同原雇主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三、聘僱合約書一份;其應記載事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四、原許可聘僱之公文。 五、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 六、在我國工作之納稅證明。 七、受委託設計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以直接承攬為限; 其屬民間工程者,並應加附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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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