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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 第12條

使用識別標誌之建築投資業歇業或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申請換發識別標誌 時,內政部應註銷其使用之識別標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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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