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法 › 第85條

建築法 第85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AI 白話解釋
← 第84條看 建築法 全文第8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