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法 › 第89條

建築法 第89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AI 白話解釋
← 第88條看 建築法 全文第9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