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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檢具原 許可證,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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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