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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清理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一定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十日內 為之。 二、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前二十日內 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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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