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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清理機構應具備左列各款機具: 一、真空幫浦抽泥車。 二、浮渣破碎用具、刮泥用具、碎石洗淨用具、導管清理用具、槽內外洗 淨用具等。 三、浮渣及污泥厚度測定儀器。 四、溶氧測定器。 五、工作衣、手套等衛生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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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