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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20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清理員因故出缺或未能執行業務期間,應由清理機構負責人指定適當人員 代理或遞補。 清理機構應將前項代理人之基本資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代理期間不得超 過一個月;遞補者,應依
第四條
程序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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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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