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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清理機構申請語可證,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查、登記、核發; 在縣 (市) ,由縣 (市) 主管機關轉請省主管機關審查、登記、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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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