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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清理機構於本辦法發布前已執行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工作者,應於本 辦法發布日後三個月內填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登記表,向當地 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登記,並於本辦法發布日後一年內取得許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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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