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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處之罰鍰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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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