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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 第4條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4條
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物新建、改建基地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應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 前項基地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一、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依申請基地面積計算。 二、於原建築物增加面積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以實際增加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計算。 三、改建建築物:基地面積以實際改建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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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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