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 第5條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5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免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一、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個別興建之農舍。 三、依水利法
第八十三條之七
規定,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並已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