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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6條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容量標準,應符合之最小滯洪量標準為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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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