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 第16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16條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所有電信設備,除本會公告之簡易電信設備外,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施工及維護,或交由電器承裝業者施作。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