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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 第19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19條
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建設其公眾電信網路或系統經營者建設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得有償使用建築物空間設置集線室及集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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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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