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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4條

第 四 章 保險業之監理
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 一、預期損失。 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三、安定基金。 四、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五、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前項各款之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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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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