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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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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4條
第 四 章 保險業之監理
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 一、預期損失。 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三、安定基金。 四、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五、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前項各款之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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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7條
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屬於第四十四條第…
「保險業之監理」的其他條文
第45條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46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承保資料應記載內容、理賠程序與第十五條通知之…
第47條
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屬於第四十四條第…
第47-1條
保險人之債權人,非基於本法所取得之債權,不得對本保險之相關資產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前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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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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