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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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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5條
第 四 章 保險業之監理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 前項費率擬訂工作,得委託適當專業機構辦理。 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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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8條
保險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違反…
「保險業之監理」的其他條文
第44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一、預期損失。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三、安定基金。四、特別補償基金之…
第46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承保資料應記載內容、理賠程序與第十五條通知之…
第47條
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屬於第四十四條第…
第47-1條
保險人之債權人,非基於本法所取得之債權,不得對本保險之相關資產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前項相…
← 第44條
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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