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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5條

第 四 章 保險業之監理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 前項費率擬訂工作,得委託適當專業機構辦理。 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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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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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