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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6條

第 四 章 保險業之監理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承保資料應記載內容、理賠程序與第十五條通知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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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