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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9條

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三、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 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役男,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檢附經驗證之相關證明,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得予出境,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役男經完成徵兵體檢處理者,解除其限制。第一項第三款役男經履行兵役義務者,解除其限制。 役男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或該管中央主管機關函送移民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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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