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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12條
再審議之聲請,於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決議前得撤回之。 再審議之聲請,經撤回或決議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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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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