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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5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認原同意入會之決定違法者,得廢止之。 前項情形,由地方律師公會廢止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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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