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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律師入退公會
擬執行律師職務者,應依本法規定,僅得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同時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為該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個人會員。 擇定前項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外,律師亦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其特別會員。特別會員之權利義務除本法或地方律師公會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同於該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 地方律師公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逕予同意並自申請時生效,另應通知申請人、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不適用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特別會員行使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或算入出席人數之累計總數,超過按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人數計算各該權利數或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一者,該累計總數仍以四分之一權重計算。但地方律師公會章程就該累計總數比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情形,章程應就特別會員個人行使各該權利數或算入出席人數之權重計算方式併予規定。 第四項但書及前項所定章程就累計總數比例、行使各該權利數或算入出席人數之權重計算方式之調整,應由一般會員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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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律師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9條外國律師申請加入律師公會及退會之程序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第138條律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加入二以上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於修…

「律師入退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12條地方律師公會對入會之申請,除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同意:一、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第13條律師經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同意入會者,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地方律師公會審…第14條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無理由者,應逕為同意申請人入會之決定,申請人即成為該地…第15條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認原同意入會之決定違法者,得廢止之。前項情形,由地方律師公會廢止…第16條申請人對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同意入會或廢止入會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請求入會之民事訴訟。第17條律師為變更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得向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前項申請,應提出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文…第18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未主動申請退會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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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