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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23條

律師因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專任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執行律師業務者,為機構律師。 機構律師應加入任職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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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