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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25條
前條分事務所應有一名以上常駐律師加入分事務所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為其一般會員;分事務所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前項常駐律師,不得再設其他事務所或為其他分事務所之常駐律師。 受僱律師除第一項情形外,應以僱用律師之事務所為其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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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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