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律師法 › 第51條

律師法 第51條

每一地方法院轄區設有事務所執業之律師三十人以上者,得成立一地方律師公會,並以成立時該法院轄區為其區域。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地方律師公會原組織區域內,已因法院轄區異動而成立其他地方律師公會者,以異動後之法院轄區為其區域。 無地方律師公會之數地方法院轄區內,得共同成立一地方律師公會。 數地方律師公會得合併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律師法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